(2015)微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任忠连与汪广涛、杜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连,汪广涛,杜宝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43-1号原告任忠连。委托代理人吴广茹。被告汪广涛。被告杜宝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连与被告汪广涛、杜宝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广涛、杜宝振的银行存款13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忠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汪广涛、杜宝振的银行存款13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