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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林金与石科、王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1-4号申请执行人:吴林金,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513。被执行人:石科,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90。被执行人:王妍,女,公民身份号码:×××5922。关于吴林金与石科、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科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号、粤A×××××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8月日起至2017年8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陈龙飞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