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061号原告:付某,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熊某,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熊某现下落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娟(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