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翟玉贵与宁夏晶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翟玉贵,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原系宁夏晶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平罗县城。委托代理人解玉勤,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晶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李大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翟玉贵与被告宁夏晶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翟玉贵于2015年8月13日以“需要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玉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