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晏丽伟与温力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XX,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晏XX,女,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告温XX,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晏XX与被告温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晏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晏XX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