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科星与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林如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科星,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林如族,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廖科星。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张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如族。被执行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1,282,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80元,执行费31,3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华物资供应站、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8,14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