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栋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程栋,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世辉,局长。原告程栋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独任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