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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栋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37号原告程栋,男,汉族。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世辉,局长。原告程栋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玉萍独任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邱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