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曾丽英人民陪审员 曹青松人民陪审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