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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娄妍斐与王惠荣、朱惠芳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妍斐,王惠荣,朱惠芳,王佳梦,无锡市清华同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清华同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娄妍斐。委托代理人顾旭锋。被告王惠荣。被告朱惠芳(曾用名朱卫芳)。被告王佳梦。委托代理人陆浙东。第三人无锡市清华同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清华同生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解浩。委托代理人赵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妍斐诉被告王惠荣、朱惠芳、王佳梦、第三人无锡市清华同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清华同生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妍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娄妍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妍斐撤回起诉。诉讼费29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娄妍斐负担。审 判 长 ���庆文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胡 敏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绥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