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圣军与王瑶萍、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圣军,王瑶萍,王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洪圣军。被执行人王瑶萍。被执行人王国明。本院在执行洪圣军与王瑶萍、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明、王瑶萍名下房产已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55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