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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润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04-1号原告: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七路三号8号办公楼及活动楼2-3层。法定代表人:孙盛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娟,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康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郑述芬,职务不详。原告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润诚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5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