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女,1992年1月7日生,回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马某乙,男,1990年9月15日生,回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偿还嫁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并当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445号调解书中的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