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6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训阁,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