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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6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训阁,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