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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高法委赔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象文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象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鄂高法委赔字第00012号赔偿请求人:孙象文。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贾石松,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孙象文因再审无罪申请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孙象文因再审无罪申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孙象文被错误羁押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故孙象文的赔偿申请不属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孙象文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孙象文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人身侵权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29万余元,并在黄冈市电视台和黄冈日报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审理查明,孙象文因“地下包工”一案,于1977年9月26日被原黄冈地区广济县(现更名为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广法(77)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孙象文不服,向原湖北省黄冈地区(现更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78年2月2日作出黄法(1978)刑上字第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象文不服提出申诉。原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8月20日作出黄法(80)刑申字第074号刑事判决,撤销黄法(1978)刑上字第16号刑事判决,改判孙象文有期徒刑五年。孙象文仍不服,继续申诉。原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87年2月27日作出黄法(1987)刑申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广济县人民法院(77)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和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黄法(1978)刑上字第16号刑事判决、黄法(80)刑申字第07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孙象文宣告无罪。另查明,赔偿请求人孙象文于2014年11月向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赔偿申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其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2015)鄂黄冈中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因赔偿请求人孙象文被无罪错判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故其赔偿申请不属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象文的赔偿申请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正确,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孙象文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