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冯某某、易某某、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冯某某,易某某,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933-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5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易某某、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