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崔凤与王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85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祎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