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金霞,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成,男,系该联社清非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原下花园区聚仙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2吨菌苗尚未出售,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0余万元系职工养老保险金,20万元股金已另案处理,因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口华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赵占明达成还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下执字第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的,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后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学东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