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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荣枝与杜新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枝,杜新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4107号原告韩荣枝,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新矿,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荣枝与被告杜新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韩荣枝与被告杜新矿的哥哥杜新会��系夫妻关系。韩荣枝和杜新会夫妻在古城乡大余××杜庄西前组建有瓦房三间、平房四间,另承包有耕地3.4亩。2014年8月份,杜新会因病去世,韩荣枝携子女外出居住生活。房屋七间由杜新矿看管,等地3.4亩也由杜新矿负责耕种。现原告韩荣枝要求被告杜新矿返还房屋及耕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杜新矿同意返还原告韩荣枝房屋七间,当即交付完毕。原告韩荣枝同意3.4亩耕地由被告杜新矿继续耕种两年。2017年10月底前杜新矿向韩荣枝返还3.4亩耕地,韩荣枝向杜新矿支付补偿款26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荣枝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