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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90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注册号:11022900572303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被告蔺霞,住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35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