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特湛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特湛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特立西路18号三一街区22栋3003。法定代表人罗丰。被告长沙特湛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N单元2412房。法定代表人李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特湛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特湛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长沙足不出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黄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