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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静华与杨桂霞、胡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静华,杨桂霞,胡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白静华,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喀喇沁旗锦山镇嘉园小区9号楼6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杨桂霞,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喀喇沁旗锦山镇兴和家园3号楼2单元4楼东户。被执行人胡成军,男,1966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白静华申请执行胡成军、杨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喀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