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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国明与张冲、嵇翠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明,张冲,嵇翠娥,赵立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国明。委托代理人:林华,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冲。被告:嵇翠娥。被告:赵立楷。原告周国明诉被告张冲、嵇翠娥、赵立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张冲、嵇翠娥、赵立楷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静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