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9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孙胜君与侯振洪、吴秀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君,侯振洪,吴秀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88号之四原告:孙胜君,农民。被告:侯振洪(侯恩宏),农民。被告:吴秀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君与被告侯振洪(侯恩宏)、吴秀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君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保全费190元,共计284元,由原告孙胜君负担。审 判 长 袁章红审 判 员 张丙生人民陪审员 李万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