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7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岩与谢京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谢京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781-2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卓展超市采购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谢京和,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号地下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谢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岩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