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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居秀与被告秦海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秀,秦海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居秀。被告:秦海斌。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居秀与被告秦海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居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337.50元,剩余337.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