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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巩晓丽,永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刘鹏鹏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