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苏某。被告韦某。苏某诉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思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