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欧阳煜君与李勇、刘亚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煜君,李勇,刘亚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煜君,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刘亚晖(系李勇之妻),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雁峰区电业局职工,住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煜君与被执行人李勇、刘亚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勇、刘亚晖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煜君转让款及利息共计49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榜元审 判 员 吴仁智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