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成华与王兵、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兵,何成华,李玉萍,张来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兵,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成华,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玉萍,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王兵与被上诉人何成华,原审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446号民事判决,王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上诉人王兵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6月11日14时间30分来院参加庭审。但上诉人王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王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 庆代理审判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刚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