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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5、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亮、陈香如与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陈香如,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5、1906号原告张亮,男,汉族。原告陈香如,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云凤,女,汉族。被告深圳市美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爽,总裁。委托代理人曾湘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陈香如撤回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各是570元,两案共114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各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璇谢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