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港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港初字第258号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