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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海峰与郑楠、刘佳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峰,郑楠,刘佳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0168号原告:于海峰,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郑楠,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被告:刘佳庆,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峰诉被告郑楠、刘佳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海峰负担。审判员  胡亚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