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顺增与李顺永、李顺长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增,李顺长,李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增。被执行人李顺长。被执行人李顺永。本院在执行李顺增诉李顺长、李顺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