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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顺增与李顺永、李顺长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增,李顺长,李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增。被执行人李顺长。被执行人李顺永。本院在执行李顺增诉李顺长、李顺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