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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郑学华、郑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47号。被执行人郑学华,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郑爽。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郑学华、郑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依法对郑爽所有的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2区1层89号门面一间和位于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2区1层90号门面一间进行拍卖,且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同时,经向工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和银行等部门发出财产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郑学华、郑爽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加灵审判员覃孟孚审判员刘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