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素娟与青海兴海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等三人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杨素娟,女,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维先,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青海兴海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博,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2:王忠诚,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祎辰,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海金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宁,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杨素娟与被告青海兴海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被告王忠诚、第三人青海金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素娟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案尚需取证和明确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2960.5元由原告杨素娟自行负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