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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异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浩盛达商行与北京怀建集团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异字第022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浩盛达商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号楼8-9门。负责人田玉龙。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杜井林,董事长。第三人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4号。法定代表人付志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勇,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怀民初字第017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2006年11月,本院以(2006)怀执字第0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5年7月9日,北京浩盛达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北京浩盛达商行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称北京怀建集团系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但其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北京怀建集团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帐册和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8月13日,北京浩盛达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浩盛达商行撤回追加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军审判员  徐立辉审判员  石德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