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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忠良与林俊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忠良,林俊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程忠良,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临江市。被告:林俊宇,男,198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江市。原告程忠良与被告林俊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忠良、林俊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忠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忠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祥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