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包祖才诉包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祖才,包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包祖才,男。委托代理人袁爱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忠华,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包祖才与被告包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包祖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祖才在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祖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祖才承担。审 判 员 蒋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邓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