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吴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田某甲,男,汉族。被告:吴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