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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范松峰与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峰,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3-1号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乔,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峰诉被告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世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