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范松峰与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峰,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3-1号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乔,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振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峰诉被告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世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