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苏恒斌与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真守村东堡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恒斌,户县渭丰镇真守村东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苏恒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真守村东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礼,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苏恒斌与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真守村东堡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恒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户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和(2000)户法执字第15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4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户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