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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琼忠与刘之资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琼忠,刘之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梁琼忠,女,1965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之资。本院在执行梁琼忠、江碧芳申请执行刘之资关于民事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