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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奋飞与张龙、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马奋飞。被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王巧玲。申请执行人马奋飞与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奋飞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归还借款59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的车辆、房产、存款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崆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应归还马奋飞借款59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马奋飞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张龙、王巧玲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