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静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崔小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静,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中安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小雨,别名崔亮,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中安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字(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静、崔小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小胖发生口角并撕打,二被告人持砖头、铁锹、扎枪等将王小胖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小胖系腹部开放性损伤,剖腹探查术后,头面部外伤,系重伤二级、九级残。2014年8月4日,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静、崔小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因被害人王小胖对其进行漫骂,与被害人王小胖发生口角并撕打,二被告人持砖头、铁锹、扎枪等将王小胖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小胖系腹部开放性损伤,剖腹探查术后,头面部外伤,系重伤二级、九级残。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王静、崔小雨赔偿被害人王小胖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8月4日,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扎枪一把、铁揪一把、镰刀一把、白色半袖一件、粉色半袖一件、牛仔裤一条证实,涉案的作案工具及案发时被害人所穿衣服。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17日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受案,7月2日作为刑事案件受案,并于7月5日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8月1日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先锋派出所转来崔小雨、王静故意伤害案件后,将二人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8月4日王静、崔小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7日先锋派出所接到王静电话报案称因为与王小胖打伤,双方受伤住院,先锋派出所将该案件受理,后一直找不到王静和崔小雨取证,7月1日王小胖鉴定为重伤二级,王静和崔小雨一直在逃,2014年8月1日将该案转到刑侦大队。2014年6月19日,王小胖妻子王春娟向先锋派出所提供其在王小胖被崔小雨两口子打伤时所穿的上衣和裤子。(4)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6月17日16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在中安村7组王小胖家大门西侧的水泥路上提取崔小雨粉格半袖衣服一件。在打仗现场提取到镰刀一把、铁锹一把,在现场查找作案工具扎枪未找到。并对王静家被砸碎的玻璃、现场情况予以拍照。(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扎枪一把。(6)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静、崔小雨与被害人王小胖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王小胖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王小胖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7)照片证实,对被害人王小胖受伤后情况拍照。(8)榆树市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王小胖受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榆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证人于文全多次查找暂未找到,治安材料未转换到刑事材料。(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小雨于198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人王静于1986年11月19日出生,无前科劣迹,以及被害人、证人的户籍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王春娟证言,王凤林(王小胖)是我丈夫。2014年6月17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和王凤林从我们屯曹二家喝酒吃完饭往家走,路过王静家卖店门口时,看见王静的丈夫崔亮在卖店门口坐着,前几天王凤林和他哥哥王凤生发生点矛盾,王凤生两口子和女儿王静及姑爷崔亮找的王凤林,王凤生还把王凤林打了,后来调解了,王凤林因为这事心里不痛快,看见崔亮嘴里骂了几句“操他妈,这一家没好揍儿,还要买我命?”崔亮听见骂了,起身在他家卖店墙边捡起一块砖头就撵到崔亮家西院门前,撵到王凤林跟前,用转头拍在王凤林的后脑勺上,王凤林当时就被打躺地上了,随后崔亮又回到卖店屋里拿把扎枪出来了,王静这时也从卖店屋里拿把扎枪出来,我赶忙上前拦着,没拦住,崔亮先来到王凤林跟前用拳头打王凤林脑袋,还用脚踢,我就在旁边拽崔亮,劝他。王静拿着扎枪到王凤林跟前用扎枪一下子扎在王凤林的左边肚子靠下的地方,王凤林被扎后又站起来了,起来后和崔亮、王晶又厮打一起了,崔亮用扎枪扎,将王凤林的耳朵和脖子处扎伤出血了,王凤林就往下抢崔亮手里的扎枪,王凤林也抓到了扎枪,扎枪头当时冲着谁我没注意,争扎枪的时候我上前拉着,往回拽崔亮和王静,我将崔亮和王静往卖店门口拽的时候,崔亮和我说:“我的筋折了。”王凤林这时就倒地上了。我将崔亮和王静拽回卖店屋后,我也跟进去了,我劝崔亮:“你别出去了,再出去就扎死了。”崔亮这时候还说他的筋折了,正说着呢,王凤林拿把镰刀刨崔亮家卖店玻璃,把玻璃刨碎了,我当时在屋里门口拽着门,不让崔亮出去,崔亮就拿扎枪在屋里往外扎王凤林,王凤林在卖店窗户外拿镰刀刨崔亮,把玻璃都整碎了,这时屯子绰号叫殷二的小子来了,他将王凤林拽我们家门口了,王凤林随后就倒在我家的门口。崔亮家和我家是亲属关系,崔亮家对我家已经赔偿了12万元,我们不再追究崔亮和王静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了。(2)证人王贵证言,王凤林是我二儿子,崔亮是我大儿子王凤生的姑爷。2014年6月17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家屋里呆着,听见门口有人吵吵起来了,我就出门看看,在我家大门口西面一点的地方,王凤林和王晶、崔亮两口子厮吧呢,王静手里拿把扎枪,王小胖也用手攥住扎枪把,他俩互相抢扎枪,还一边用手打对方,后来王小胖把王静按倒了,用拳头打王静,王小胖当时光着上身,我看见王小胖脑袋、脸和肚子出血了,崔小雨在旁边,王春娟拉着催小雨,后来王春娟没拉住崔小雨,崔小雨在我家东院门口拿块砖,我就拉着王小胖,没顾上看崔小雨,后来崔小雨不知从哪又拿出把扎枪往王小胖身上扎几下,具体扎哪没看清,王小胖起来就奔崔小雨去了,上去打崔小雨,崔小雨在他家卖店门口又拿把板锹拍了王小胖后背几下,王小胖就倒地上了,崔小雨和王静就被王春娟和我拉开了,王春娟把崔小雨、王静推屋里去了,王小胖又站起来了,进我家院里,我就拉着王小胖,王小胖在院里还捡个啤酒瓶子摔地上了,我没拽住王小胖,他在家里拿把镰刀就奔王静家去了,我在后面追他,我追他时看见他把王静家卖店的玻璃砸碎了好几块,卖店门关着,我也看不见屋里面,随后王凤林就进卖店屋了,等我到王静家卖店屋里时,王凤林就在卖店屋里北面墙边的地上躺着呢,手里拿把镰刀,殷二就往下抢镰刀,我在殷二身后,崔亮按着王凤林的上半身,王静在屋里冰箱旁边站着,我也没注意王春娟在哪,殷二把镰刀抢下来后给我了,我拿回家扔我家院里墙边了。殷二把王小胖扶回我家大门口,王小胖倒地了,后来120来把王小胖拉走了。我从屋里出来时,看见王静手里拿把扎枪,王小胖肚子已经出血了,是不是王静用扎枪扎王小胖的我没看见。(3)证人殷中园证言,平时大伙叫我殷二,我和王凤林是一个屯子的,王凤林平时还叫王小胖。2014年6月17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家呆着,听见屋外有人吵吵,我出去看看,看见王凤林和他爸五贵在王静家的卖店房门外站着,王凤林身上挺多血,脑袋上和脸上也有血,手里拿了一把镰刀,肚子边靠下的地方有一条口子,大约有三、四厘米长,王静家卖店的玻璃碎了好几块,王静和崔亮在卖店屋里站着,王凤林媳妇也在卖店屋里,王贵拽着王凤林,我也上前去往回拽王凤林,王凤林没让我拽,我看他手里拿把镰刀,我也没敢太靠前,我就走到卖店门前的水泥路边站着,随后王凤林就进卖店屋里了,过了两三分钟,崔亮喊我让我进去,我进屋看王凤林在卖店北面的墙边地上躺着呢,王凤林和崔亮一起握着一把镰刀,都握着镰刀把,我说:“崔亮你撒手,王凤林你也撒手。”这镰刀就被我拿来了,我顺门把镰刀撇卖店的院里了。我把王凤林扶起来走到王凤林家的大门口,我就扶不住了,王凤林在他们家大门口躺地上了,我拔打的120,后来我就救护车一起把王凤林送到医院。王凤林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不知道,我看见崔亮时看见他左手手背上有四、五厘米长的口子,别的地方没看见有伤。我进卖店屋里时王静在屋里东面的冰箱旁边站着呢,没看见手里有什么东西。王静家几把扎枪我不知道。(4)证人于文全证言,当天下午我吃完饭在家看电视,就听外面“咣咣”两声响,我说往外跑,刚从西边胡同子过来,我看殷二(殷中园)和王凤林从崔亮家卖店出来,到他家门口,我说:“老叔咋样。”他说:“不行,我迷糊。”完了就躺地下了,我到崔亮屋里看看,他说:“筋断了,手不敢动。”我就出来了,我看王凤林脑袋和肚子都出血了,浑身都是血,具体伤怎么形成的不知道,崔亮手受伤了,浑身也是血。他们因为啥打起来的不知道。4、被害人王小胖陈述,王凤生是我大哥,王静是他的女儿,崔亮是王静的丈夫,在我被打的前几天,我和王凤生发生点矛盾,王凤生拿着刀,领着他媳妇和王静找过我,王凤生还打我打了,都是亲属,我也没追究,但是我心里始终为这事生气。2014年6月17日下午2点半左右,我和我媳妇王春娟在曹二家吃完饭往回走,当时我喝了点酒,我家和王静家小卖店中间隔条水泥路,我看见崔亮在他们家卖店门口坐着,走到王静家门口的时候,我就骂了句:“操他妈,这一家没好揍儿。”这时候我也快到我家大门口了,我回头看见崔亮拿了一块砖就奔我来了,王静手里拿把一米左右长的扎枪从卖店里也出来了,他俩都奔我来了,崔亮拿砖照我脑袋就打过来了,我没躲开,砖打在了后脑勺靠上的位置,当时就出血了,我用手捂着脑袋,王春娟就拉着崔亮说别打了,王静拿扎枪扎我肚子左边的地方一下,我就往下抢扎枪,我握着扎枪的时候,崔亮跑回卖店又拿了一把扎枪出来,比王静的要长一些,王春娟就拽着崔亮说:“再打就出人命了,别打了。”崔亮看我和王静抢扎枪,就奔我来了,王春娟没拦住他,崔亮拿扎枪照我右胳膊和左耳杂下面的位置扎了两下,具体先扎的那里我也记不清了,我爸王贵什么时间出来的我没注意,我爸拽我,我媳妇拦着他俩,这期间不知是王静还是崔亮还拿把大板锹打我头顶和背部几下,当时也没注意在哪拿的,锹是什么样的也没看清。后来我就有点迷糊,倒地上了,他俩可能是被我媳妇拽回卖店了,不一会儿我就醒过来了,王静他俩把伤成这样,我也很生气,回我家院里拿把镰刀就去王静家卖店了,没进卖店院里时,我看见在卖店房门口,崔亮拿扎枪要出来,王春娟拽着他,等我进院里时,房门就关上了,我拽门没拽开,我生气就把卖店的窗户玻璃砸碎了,砸玻璃时我看见崔亮拿扎枪要从窗户往外冲,王春娟拽着他,当时王静在哪我没看见。我砸玻璃时我看见我们屯子的殷二也在,具体几点来的不清楚,他好像是往大门外拽我了,再后来我就流血太多迷糊了。后来王春娟从卖店出来,我就进卖店里了,我拿镰刀要砍崔小雨,没砍着崔小雨,他上来把我手里的镰刀攥住了,我俩就抢镰刀,我倒地上了,他猫腰抢我手里的镰刀,我俩谁也没撒手,王静用东西打我头部两下,我觉得脑袋嗡嗡的,我就说:“别打了,再打打死了。”王静就停手了,殷二进屋了,把我手里的镰刀抢下去了,殷二把我的搀起来往家走,走到家门口时我就晕了过去。崔小雨和王静赔偿了我十二万元,我谅解他俩了,并且我把崔小雨的手砍伤了,不再追究崔小雨和王静的责任了。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静供述,王小胖是我老叔。2014年6月17日下午大约3点左右,我在家做饭,我丈夫崔小雨在屋外门口等着孩子放学,王小胖在我家门口骂崔小雨,崔小雨没吱声就回屋了,我们全家就吃饭,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小胖和王春娟又路过我家时,王小胖就又开始骂我俩,骂的挺不好听的,然后我丈夫崔小雨就急眼了,就从我家小卖店出去了,他就跟王小胖吵吵两句,王春娟就拦着崔小雨,这个时候我也跟着出去了,就奔王小胖去了,没等我说话呢,王小胖就跟我撕巴起来了,王小胖就拽我头发把我打倒了,用拳脚给我揍了。这时王贵就来了想拉开王小胖,但他也拉不开,崔小雨不知从哪拿个砖头子,朝着他后脑袋打了一下子,王小胖脑袋就出血了,然后王小胖就跟我丈夫打一起了。王春娟和我就上跟前拽他俩,往开拉仗,把他俩拉开了,崔小雨起来后到我家小卖店门口拿一个铁锹,朝着王小胖的后边身上打了好几下子,都打哪了我也没注意,这时王贵就上来拉仗当时就拉开了,我和崔小雨还有王春娟就回我家小卖店了。过了一会儿王小胖拿着镰刀上我家来了,崔小雨就把门划上了,王小胖就把我家小卖店的玻璃砸碎了,王春娟一看这样,她把门开开跑了,王小胖就进来了,拿镰刀就奔崔小雨去了,第一刀就把崔小雨左手砍坏了,当时就出血了,后来王小胖又拿刀砍崔小雨,砍崔小雨的胳膊上了,王小胖还拿镰刀继续要砍,崔小雨开始往下抢镰刀,我怕他再砍我们,我就顺手拿了一把扎枪,照着他上半身扎了一下子,扎完后王小胖就倒地上了。然后王小胖就倒地下了,王小胖和崔小雨还互相抢镰刀,崔小雨就喊外面的殷二进来,殷二进来后把镰刀抢下来了,把王小胖就拽走了,拽到王小胖家门前时他就倒地上了,我就拔打了120把王小胖拉走了,我还往派出所报警了。王小胖身上的伤是我和崔小雨形成的,肚子上的伤是我用扎枪扎的,其他的伤都是崔小雨用砖头、铁揪还有拳脚形成的。我家就一把扎枪,枪尖是杀猪刀,枪把是一米多长的铁管焊的,打完仗后,崔小雨把扎枪扔到我家前院子里了,后来就没找到。庭审中供述,事发当天崔小雨没有拿扎枪,我拿扎枪了,我在小卖店外面扎王小胖了,但怎么扎的及扎了几下记不清了,王小胖身上扎枪形成的伤是我扎的。(2)被告人崔小雨供述,2014年6月17日下午大约3点左右,我在我家门前等孩子,王小胖和他媳妇王春娟从我家小卖店门前过,王小胖就骂我,我也没吱声,因为以前我家和王小胖家因为地的事情发生过矛盾,到了四点左右,王小胖和王春娟从东头回来又路过我家,王小胖就又骂我妻子,说我妻子让人怎么怎么地了,说的挺难听的,然后我就急眼了,我就从我家小卖店出去了,我就跟王小胖吵吵两句,王春娟就拦着我,这个时候我妻子王静也从小卖店出来了,就奔王小胖去了,他俩就撕巴起来了,王小胖把我媳妇打了,我就生气了,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子照着王小胖脑袋后边打了一下子,就出血了,当时血出挺多的,全身都是血,王小胖就开始打我,我俩就打一起了,王春娟和王静就上跟前拽我俩,把我俩都拽起来了,我起来后到我家小卖店门口拿一个铁锹,朝着王小胖的后脑袋、耳朵、身上就打,打了好几下,这时王贵就上来拉仗,都拉着我,拉开之后我就跟我媳妇回家了。过了一会儿王小胖拿着镰刀上我家来了,当时我和王静还有王春娟都在我家屋里呢,我就把门划上了,王小胖就把我家小卖店琉璃砸碎了,王春娟把门开开了跑了,王小胖就闯进我家小卖店内,拿镰刀就奔我来了把我左手砍伤了,又拿刀砍我的时候我用胳膊一挡,砍我左胳膊上了,然后王小胖就倒地下了,我俩就互相抢镰刀,这时看到殷二在外面呢我就喊他进来,殷二进来后把镰刀抢下来了,把王小胖就拽走了,拽到王小胖家门前时他就倒地上了,我媳妇叫的120把王小胖拉走了,我就往派出所报警了。我当时没看见王静用扎枪扎王小胖,打完仗后我媳妇跟我说,在王小胖用镰刀砍我的时候,她用扎枪扎王小胖肚子上了。在小卖店外面的时候我用砖头、铁锹、拳脚打的王小胖,在小卖店屋里的时候王小胖用镰刀把我砍了,我没打他。王小胖身上的伤是我俩形成的,肚子上的伤是王静用扎枪扎的,其他的伤就是我形成的。王小胖打王静的时候,王贵就在现场,他出来的时候,我还没用砖头打王小胖呢。我左手背折了三根筋,左胳膊被砍了个口子,现在好了,我不做伤情鉴定了,我跟王小胖已经调解了,我也不追究王小胖的任何责任了,我俩互相谅解了,他也不追究我了。我家就一把扎枪,一米多长的铁管做的把,头部焊了一把杀猪刀似的,单刃的,刀身能有20厘米左右,我没有拿扎枪扎王小胖。我在外面的时候没有拿扎枪,在外面的时候看到王静拿扎枪了,没看到王静扎王小胖,但事后王静说用扎枪把王小胖扎了,扎了几下不清楚。案发后,扎枪我扔园子里了,一直没有找到,后来我在园子里种菜的时候,挖出来了,我提交给公安机关了,扎枪是两节的,中间能用丝扣连上,上边焊杀猪刀,每节有七八十公分长。6、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榆)鉴(活体)字[2014]103号法医学鉴定书、公(榆)鉴(残)字[2015]002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小胖系腹部开放性损伤,剖腹探查术后,头面部外伤,系重伤。系九级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静、崔小雨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王春娟、王贵证言有异议,辩解案发时被告人王静拿的扎枪是两节的,崔小雨没有拿扎枪,被害人身上的扎枪伤是王静形成的。经查,在案物证证实扎枪系两节,中间用丝扣连接,能拧开,这与二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依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共同持械致被害人伤害的后果,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静、崔小雨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九级伤残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依法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小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扎枪一把、铁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