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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与余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余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经营者:王桂英。被告:余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与被告余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白洋宏陶瓷砖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