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刑一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玉海故意杀人复核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杨玉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一复字第51号被告人杨玉海,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初中文化,无职业。指定辩护人李智英,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哈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玉海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时行了复核。在本院审理期间,杨玉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杨玉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杨玉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杨玉海与被害人杜某某(女,殁年51岁)相识后关系暖昧。其间,杨玉海怀疑杜某某还与他人有类似关系而产生报复之念。2014年9月14日,杨玉海将杜骗至哈尔滨市,二人入住南岗区海关街某宾馆710房间。9月20日4时许,杨玉海乘杜某某熟睡之机,先用宾馆房间内玻璃烟灰缸击打杜头部,又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切划杜面部、颈部、四肢数刀,捅刺杜胸部两刀,致杜某某因颈部被切划,致右静脉损伤,胸部被刺,致左肺及肺静脉损伤大失血当场死亡。当日8时许,杨玉海对宾馆服务人员称自己在710房间里杀人了,让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某宾馆710房间将杨玉海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卜某某、谢某、陈某、贾某某、于某、杨某的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技术大队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的《通话详单》、《四季云端连锁宾馆的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鉴定书》;被告人杨玉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玉海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尖刀,诱骗被害人来到旅店,乘被害人熟睡之机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考虑杨玉海犯罪后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杨玉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已予充分考虑。但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原审根据杨玉海的犯罪性质、情节及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限制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二初字第29号认定被告人杨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玉海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么利伟代理审判员  常 鹤代理审判员  蔡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