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海兴县兴海运输队。负责人王桂珍,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负责人田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兴海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