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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莉与黎才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莉,黎才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75号原告万莉,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余晓源,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承鸿,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黎才书,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黎波,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本院受理的万莉与黎才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万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万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