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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顺、吕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顺,吕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徐锋,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王屯信用社主任。被告陈玉顺,农民。被告吕国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玉顺、吕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