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顺、吕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顺,吕国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徐锋,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王屯信用社主任。被告陈玉顺,农民。被告吕国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玉顺、吕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