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学治、张发治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17号起诉人张学治。起诉人张发治。起诉人张满治。起诉人张满香。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的起诉状。四起诉人诉称,1983年3月4日,四起诉人的父亲张均明(系土地家庭承包人,已于2008年病故)与红安县八里湾镇东边田村大队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7口人(包括2008年病故的起诉人母亲钟青及2013年病故的弟弟张国治),承包责任田7.7亩、责任地(含垦荒地7亩)、自留地1.8亩及鱼塘3亩,另有宅基地200㎡和公共自留山。1997年至2013年间,四起诉人的父亲张均明及张国治多次与东边田村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进行交涉,但均无结果。2014年9月24日,四起诉人得知东边田村以所处位置不顺公路为由,不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也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起诉人认为,不实施第二轮承包,那么第一轮承包仍然合法有效。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红安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兑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项费用。经审查,本院已于2015年5月8日对四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裁定并送达。本院认为,2015年5月7日,四起诉人就其起诉的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四起诉人与其所诉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立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对四起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该裁定已经生效并送达。2015年8月10日,四起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学治、张发治、张满治、张满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